《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保密顾名思义,保密就是保守秘密。从广义上讲,保密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或社会组织在意识到关系自身利益的事项如果被他人知悉或对外公开,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某种伤害时,对该事项所采取的一种保护行为。从狭义上讲,保密就是保护好国家秘密,保密工作就是围绕保护好国家秘密而进行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活动,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和必要的经济手段,来约束和规范组织和个人的涉密行为,使他们的行为能够符合保密要求。从区域发展角度看,在管好国家秘密的同时,还应重视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定义有三个要素构成:“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本质特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程序特征;“在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时空特征。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的事项,才称之为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一旦公开或被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造成损害的事项。工作秘密不分等级,需要标注的,可在属于工作秘密的载体上(如文件、资料的首页)标注“内部”、“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内部刊物”等字样,作为工作秘密的标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些重要的工作秘密,也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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